近日,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多次盗窃西瓜的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该案虽涉案价值较小,但行为已涉嫌犯罪。检察院为何作出不起诉决定?背后体现了怎样的司法理念?让我们通过检察官的视角,了解案件详情与法律依据。

基本案情
一时贪念引盗窃,多次作案终落网
2024年7月中旬,莫某某独自骑电瓶车经过被害人曾女士停放的小货车时,发现车上装载的西瓜无人看管,一时心生贪念,分两次盗走11个西瓜。此后至8月间,莫某某又与徐某某结伙,先后4次从另外两名被害人的瓜摊或货车上盗窃西瓜56个。两人5次作案共计盗窃西瓜66个。莫某某将大部分盗窃所得西瓜用于其经营的足疗店,免费供客人食用。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并在莫某某的足浴店内查获尚未消耗的被盗西瓜26个。
案发后,莫某某、徐某某深刻认识到错误,积极赔偿了所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真诚道歉,最终获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莫某某被刑事拘留33日,徐某某被刑事拘留18日。检察官释法
法理情融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莫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构成要件。但检察官基于莫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二人均有认罪认罚、初犯、已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情节,考虑到二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态度好、人身危险性较低,最终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需要强调的是,不起诉不等于行为合法或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二人已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实际经历了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剥夺,为其违法行为付出了代价。检察官提醒

莫以“恶小”而为之,守法底线不可逾
本案虽因情节轻微未予起诉,但其警示意义不容忽视:
1. “勿以恶小而为之:切莫认为小偷小摸、价值不大的行为就不会触犯法律。莫某某、徐某某被刑事拘留的经历就是深刻的教训。
2. 增强法治观念:公民应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治意识和底线思维,明确知晓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克服贪图小利的侥幸心理。
3. 侵害财产必究:司法机关对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始终保持打击态势。即使是小案,只要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公安机关会依法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会依法审查起诉或作出相应决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在此案的办理过程中,既坚守了法律底线,让违法行为付出应有代价,又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传递了司法的理性与温度。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将始终秉持“小案不小办”的理念,努力在每一起案件中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来源:仁怀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