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以来
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
“拉车门”式盗窃时有发生
群众未锁的车门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拉车门”式盗窃不仅使群众遭受财产损失
也带来了更多社会治安隐患。
【案例一】
今年3月,被告人陈某通过在停车场内随机拉车门的形式伺机盗窃,共计对7辆机动车实施拉车门行为,其中5辆机动车车门被拉开,盗窃现金一千余元。
【案例二】
今年5月,被告人李某发现某地下停车场一奔驰车内放有两件茅台酒,便伙同另外三人来到该地下停车场,将奔驰车辆后尾箱玻璃砸碎,盗走两件茅台酒并转卖获利。
【案例三】
今年6月,犯罪嫌疑人刘某因驾驶车辆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无力赔偿,便前往某小区地下停车场以拉车门的方式盗走1500元现金。

群众身边无小案。针对侵扰群众的违法犯罪行为,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坚持“小案不小办”,以高质效办案解决群众急难愁盼。检察官经过认真审查,发现以上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以盗窃罪对其提起公诉或批准逮捕。
经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4月,仁怀市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经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7月,李某被仁怀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今年7月,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对刘某以盗窃罪批准逮捕。

以上三起案例不是个例,2025年以来,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受理的盗窃案件中,绝大部分是以“拉车门”的形式进行盗窃,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车主疏忽未锁车门、车窗等机会,盗取车内财物,给人民群众造成财产损失。
为保障您的财产安全,检察官在此郑重提醒:
1.车辆停放后,请务必反复确认车辆车门、车窗是否上锁;
2.贵重物品随身携带,包括高档烟酒等物品,尽量不要放在车内;
3.车辆停放尽量选择有监控、照明良好的安全区域,避开偏僻角落,减少被盗窃的风险。来源: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文字:王秀、王美玲、张贵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