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要提供支付宝账户,就能“躺着赚钱”?有人以为自己碰上了“美差”,殊不知将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近日,由赤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宣判,被告人廖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回顾
2024年5至6月,被告人廖某某通过微信认识上家“没烦恼”,在明知相关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按照上家安排,操作自己手机内的支付宝账户,将上家转入账户内的28万余元犯罪所得分别转移到指定账户,非法获利人民币180元。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为网络犯罪所得,仍将其支付宝账户提供给他人用于接收、转移资金人民币28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依法对被告人廖某某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明知是犯罪,但仍有人抵挡不住动动手指、刷刷脸就能不劳而获的诱惑,提供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个人身份信息等帮助他人转账、提现,看似轻轻松松,实则可能让人身陷囹圄。 幸福生活都是奋斗出来的!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微信和支付宝账户等信息,切勿提供给他人使用,一旦触犯法律,将受到法律制裁,得不偿失。

来源:赤水检察 供稿 | 邹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