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数据已成为驱动各行各业发展的关键要素。然而,数据的海洋中却暗藏危机,不法分子将黑手伸向了公民的个人信息,通过贩卖这些信息谋取非法利益。流入黑灰产业链的个人信息,往往成为不法分子进行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趁手“工具”,此类犯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日前,湄潭县检察院依法从严打击处理了这样一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团伙。
01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吴某甲注册成立了贵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并搭建某网络平台,通过在互联网发布信息引导其他网民在平台注册网上商铺,并以发放邀请码或按200元一个注册码的方式收取注册费用,2023年4月以来共计200余人注册成为平台商户。庄某某、郑某某等5人注册成为商户后,在自己的网上店铺中售卖“陌陌”、“抖音”等各类互联网账号,吴某乙通过微信群、QQ群等发布售卖网络账号引流广告帮助庄某某、郑某某等人招揽客户,吴某甲按每笔交易抽取5%-7%不等的平台使用费。至案发该网络平台交易14.8万笔,交易金额254万余元,吴某甲非法获利7.8万余元,庄某某、郑某某等5人非法获利2万至4万余元不等,吴某乙未获利。
02
检察官履职

湄潭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搭建网络平台组织多家商铺非法销售手机号及各类社交账号等公民个人信息5万条以上,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庄某某、郑某某等5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网络平台非法销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均达5000元以上,属情节严重,6人均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吴某乙在多个QQ群、微信群发布销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群成员累计达3000人以上,属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提起公诉。湄潭县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分别判处吴某甲、庄某某、郑某某、吴某乙等7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八万元至二千元不等的罚金。
03
检察官提醒

个人信息与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为有效防范个人信息泄露,一方面,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坚守职业道德和法律底线,切勿贪图小利、心存侥幸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另一方面,公民个人在上网或日常生活中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随意提供、分享或泄露个人信息,不随意点击短信、社交软件中的未知链接,不扫描来路不明的二维码,并在官方渠道或正规应用市场下载APP,避免使用公共场所免费Wi-Fi完成电子支付而造成信息泄露。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来源:湄潭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