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非法狩猎
相信很多人都会觉得
只有狩猎、贩卖珍稀野生动物
才是要坐牢的
抓几只野鸡野兔不算什么!
如果你也这么想,那可就错了
国家明文规定
禁止非法狩猎野生动物
贪图“野味”
最后只会自食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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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食野味,狩猎斑鸠?抓!

近日,绥阳公安依法办理一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
4月13日,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辖区内非法狩猎野生斑鸠,民警立刻展开调查,迅速锁定嫌疑人蔡某某等3人并成功抓获,现场查获弹弓拉杆枪一把。

经审讯,今年4月份开始,蔡某某、谷某、周某某3人为满足口腹之欲,结伴前往在大路槽、太白、青杠塘等乡镇山林中,使用弹弓拉杆枪对斑鸠进行非法狩猎。

目前,蔡某某、谷某、周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科普:从小斑鸠说起……
很多人都知道大熊猫、东北虎、金丝猴、中华鲟这些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不能抓。那么我们常见的斑鸠、麻雀可没问题吧?

NO!NO!NO!
告诉你,这些可都是三有保护动物!

什么是“三有野生动物”?
我们俗称的“三有野生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一些野生动物虽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一级、二级野生动物,但进入了“三有”保护动物名录,同样受到保护,不允许猎杀。包括斑鸠、麻雀、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924多种。
有一种罪叫“非法狩猎”!
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野生动物”。
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就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就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也就是说,触犯法律规定的这种行为,最高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违反狩猎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即使数量没有达到20只,也构成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也是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第七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二)对野生动物资源或者栖息地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猎获物的数量、价值和狩猎方法、工具等,认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猎捕的动机、目的、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
非法狩猎离我们并不远
不管是出于爱好
还是食用、盈利为目的
的非法猎捕、买卖、食用野生动物等行为
都涉嫌违法犯罪
切勿以身试法,触犯“红线”
广大群众
若发现相关违法犯罪线索请立即举报
公安机关必将依法严惩
来源:绥阳公安森林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