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以案说法

本期关键词

协助组织卖淫罪

“我只是应聘前台收银员,按时上下班领工资,怎么就成了犯罪?”近年来,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组织卖淫类案件时发现,部分涉案场所的前台、收银员等“普通员工”,因法律意识淡薄,不知不觉中沦为犯罪“帮凶”。看似寻常的“打工”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法律风险?

基本案情

2018年起,被告人陈某某在与他人合伙经营的“仁怀市某某养身馆”里,以足浴服务为掩护,暗地组织进行卖淫活动。2023年,该足浴店被公安机关查获。除陈某某等组织卖淫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外,赵某等6名前台收银员也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公安机关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4年10月,仁怀市人民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一十万元。

作为组织卖淫罪主犯的陈某某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而赵某等人却一直声称自己是无辜的打工人。

“店里没有不透风的墙,我确实知道店里的技师在房间里私下与客人发生性关系,但我只是个服务员,老板都不管,我也就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赵某为自己辩解。“我真的只是个正常上下班的老实人,在店里仅负责收银、招待客人、打扫卫生,怎么就成了犯罪分子了呢?”

赵某的狡辩逃不过检察官的火眼金睛。经查证,赵某在上班期间,曾在店里发现避孕工具,也曾多次听客人提及店内存在有偿性服务,并多次在店里介绍技师为前来消费的客人提供卖淫服务,从中收取好处费。赵某会和技师私下商量提成数额,根据技师的卖淫收入,提成有300元、588元、888元、1000元等档次,有些技师会请他吃饭搞好关系好扩大客源。

检察官认为,赵某明知店内存在卖淫行为,仍受雇参与卖淫场所的管理、服务,协助开展卖淫违法活动,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2024年10月,仁怀市人民法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检察官释法

承办检察官指出: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认定关键在于“主观明知”与“客观帮助行为”。“明知”不要求精确知晓卖淫细节,只要认识到场所可能存在违法活动仍参与,即具备主观故意;收银管账也属于在外围保障卖淫活动顺利进行的帮助行为。

“许多被告人误以为‘不主动参与’就能免责,实则只要对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就可能构成共犯。”检察官强调。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招募、运输人员或承担保镖、打手、账务管理等协助行为的,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察官提醒

      “法律不会因‘不懂法’而网开一面,也不会因‘职位低’而降低追责标准。”承办检察官表示。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将持续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引导公众远离“灰色职业”。当知晓工作场所存在“涉黄”的情形,每个公民都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或提供线索,守住法律底线,既是保护他人免受“黄色”犯罪侵蚀,更是在保护自己,避免因“无知”付出沉重代价。 来源: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文字:雷   婧

作者 利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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