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

关于加强租赁房屋和流动人口

治安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租赁房屋和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秩序,严密防范和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居住证暂行条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具体条款适用时,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安部、贵州省公安厅的最新规定和解释为准。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所称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本通告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跨县级行政区域到我行政区居住的人员。

二、登记所需材料

(一)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并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二)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并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三)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之规定,流动人口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居住、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按需申领居住证。

三、出租人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对外来暂住人员应于自承租人入住之日起三日内向公安机关申报暂住登记;

(三)详细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户籍地址、职业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定期实施房屋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租赁关系终止后,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七)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须履行本条款规定的治安责任。

四、承租人治安责任及权益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七)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满半年以上的(以公安机关登记时间为准),可持租房合同或劳动合同等资料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申领居住证,持有居住证可享有义务教育、公共医疗、社保办理、办理出入境证件、申请公租房等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具体以国家和地方现行政策为准。

五、法律责任

如不遵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对本通告未尽事宜,公安机关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另行处理。

(一)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处200-500元罚款;

(二)房屋出租人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处200-500元罚款;

(三)明知承租人实施犯罪不报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处2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四)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五)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依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四项,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六)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七)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擅自经营旅馆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处拘留并处罚款,依法予以取缔;

(八)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

                       2025年6月23日   

来源: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治安大队

作者 利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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