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时分,饥肠辘辘。有人选择泡一碗面,有人却动了歪心思,将“饿”变成了违法的借口——偷拿水果摊上的瓜果,溜进未锁门的彩票店翻找食物不成,竟“顺手”拿走了柜台上的一叠刮刮乐彩票……

01 水果摊屡遭“水果大盗”光顾
某日凌晨,街头寂静。男子李某独自游荡,腹中饥饿难耐。路过一处水果店门前的摊位,看到用篷布遮盖上的水果,李某不是想着天亮后购买,而是趁夜深无人之际,偷偷“拿”走了摊位上的一个西瓜和部分桃子。
你以为这就完了 ?不!

次日凌晨,这位“水果爱好者”又来了!这次,他瞄准了香蕉……

他或许觉得几斤水果值不了几个钱,摊主不会在意。但伸手的那一刻,他已经越过了法律的边界。公安机关迅速锁定目标,李某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目前,李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7日。02男子深夜“饿急眼” 竟偷彩票充饥?
无独有偶,不久后的另一个深夜,男子吴某同样因饥饿在街头徘徊。他路过一家彩票店,发现门未锁紧,便溜入店内,想找点吃的。翻找一番无果后,吴某的目光落在了柜台里的刮刮乐。一念之差,他抓起一叠彩票匆匆离开。

这是打算“刮”出顿饭钱?可惜,中奖没等到,等来的是拘留……
目前,吴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10日。
这两起案件,涉案物品价值或许不高,但性质明确——都是盗窃行为!
1.“小案”不小办!关乎群众“一果一蔬”的民生小案,公安机关都秉持“零容忍”态度。
2.勿以恶小而为之! 法律的天平从不因涉案价值微小而倾斜。任何未经他人允许拿走财物的行为,都是盗窃,都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解决问题要走正道! 以“饿”为名实施盗窃,不仅荒唐,更是对法律的漠视。任何困境都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挡箭牌!

法律小课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若盗窃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则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面临刑事处罚。 来源:仁怀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