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群众举报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反邪教斗争的积极性,严厉打击、严密防范邪教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认定和明确的“法轮功”“全能神”“门徒会”等邪教组织。所称“邪教违法犯罪活动”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是指对遵义市辖区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进行举报的人员;对发现及抓获邪教组织人员非法活动、预防制止邪教非法行为起到直接作用的人员。

本办法奖励对象不包含政法干警及专职从事反邪教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举报邪教违法犯罪活动:

(一)电话举报: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二)信件举报:可向当地党委政法委或公安机关投递信函。

(三)当面举报:举报人自愿当面举报的,可直接到当地党委政法委或公安机关当面提供举报线索。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进行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原则

第七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内容准确,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依据。

(二)举报的事实和线索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者虽被公安机关有所掌握,但举报人提供的情况更为具体详实。

(三)举报内容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为防范、制止和惩治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发挥了作用、作出了贡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或者不予重复奖励:

(一)举报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被查处的。

(二)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受到过相应的奖励。

(三)举报不实或者举报信息不清晰导致无法查实的。

(四)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被公安机关掌握,或已由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五)案件受害人及近亲属即时或过后报案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情形的。

第九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及其他有功人员,按以下原则进行奖励: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中线索被采用的举报人,能够确定真实身份,且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时具备多种奖励情形的,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

(三)举报奖励按照首报者优先原则,对同一地点同一宗案件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两人以上分别举报同一线索的,依据举报时间先后给予首个举报者奖励,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报信息对破获邪教案件有直接帮助的,酌情给予奖励。

(四)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条线索进行奖励,并按照举报人数平分奖金。

(五)对举报属实人员进行奖励;不愿接受奖励的,可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第三章   奖励情形与标准

第十条   发现并及时举报利用传单、喷图、图片、报纸、书籍、刊物、标语、横幅、条幅、标识、标志物、旗帜、徽章、服饰、器物、纪念品以及录音带、录像带、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宣扬邪教的,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

第十一条   发现并及时举报使用无线电台、非法插播广播电视、LED电子屏、“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以及无人机、移动热点、空飘气球等宣扬邪教的,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

第十二条   发现并举报使用电话、短信、彩信、QQ、微信、微博、抖音以及通讯群组、聊天室、网络论坛等通讯信息网络和社交媒体宣扬邪教的,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

第十三条   发现并举报非法安装电视接收器接收邪教反动节目,使用翻墙软件非法浏览邪教网站等活动的,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

第十四条   发现并举报制作、印刷、出版、经营、运输、存放含有邪教内容的书籍、传单、标语等宣传品的,奖励人民币2000—5000元。

第十五条   报告并收缴上交邪教的反宣品、资料和物品(如宣传横幅、宣传单、光盘、书籍、印有邪教反宣内容的人民币等),每份奖励人民币10—20元(对收缴上交的印有邪教反宣内容的人民币实行等额兑换),一年内每人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十六条   举报邪教人员在公共场所以播放音视频、呼喊口号、授课、演讲,书写、喷涂、张贴及悬挂横幅、条幅、标语,或者以抛撒、发放、展示物品等方式宣扬邪教非法活动的,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

第十七条   发现并举报邪教人员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宣扬邪教,以及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的,奖励人民币1000—2000元。

第十八条   发现并举报邪教人员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实施邪教活动,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奖励人民币2000—3000元。

第十九条   发现并举报邪教人员蒙骗其成员或者他人绝食、自虐、自杀,或蒙骗病人不接受正常治疗的,奖励人民币200—500元。

第二十条   发现并及时举报人为诋毁和破坏反邪教宣传设施等情况的,奖励人民币200—1000元。

第二十一条   发现并举报国家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从事邪教活动的,奖励人民币1000—2000元。

第二十二条   发现并举报邪教人员聚众练功、进行串联、聚会活动,或者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的,奖励人民币1000—5000元。

第二十三条   发现并举报邪教人员企图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奖励人民币2000—10000元。

第二十四条   提供信息抓获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勾结,从事邪教活动的邪教人员,奖励人民币2000—3000元。

第二十五条   提供信息抓获邪教人员拉拢群众信奉邪教、签名、按手印等宣扬邪教的,奖励人民币1000—5000元。

第二十六条   提供信息抓获破坏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插播广播电视的邪教人员和其他参与人员的,奖励人民币1000—2000元。

第二十七条   提供信息抓获利用网络电商平台购买、邮寄和传播邪教资料物品的,奖励人民币500—2000元。

第二十八条   提供信息破获公安厅督办邪教案件或抓获逃犯、破获公安部督办邪教案件或抓获逃犯的,奖励人民币2000—20000元。

第二十九条   提供信息端掉邪教人员聚会窝点、邪教地下团伙的,奖励人民币3000—10000元。

第三十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从事其他现行违法活动的邪教人员,奖励人民币1000—5000元。

第三十一条   提供重要线索破获特别重大邪教案件,打掉邪教组织总部,抓获为首骨干,查清该邪教国内组织架构及骨干成员、收缴大量邪教活动经费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5万元;提供重要线索破获重大邪教案件,打掉跨省级或省级邪教区域组织,抓获主要骨干,查清该邪教本级组织架构及骨干成员、收缴大量邪教活动经费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3万元;提供重要线索破获较大邪教案件,打掉跨设区市或设区市级邪教区域组织,抓获主要骨干,查清该邪教本级组织架构及骨干成员、收缴部分邪教活动经费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2万元;提供重要线索破获一般(有影响)邪教案件,打掉跨县(市、区)或县(市、区)级邪教区域组织,抓获主要骨干,查清该邪教本级组织架构及骨干成员、收缴部分邪教活动经费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1万元。

第三十二条   为公安机关悬赏的重大邪教案件提供破案线索和帮助的,依照悬赏公告奖励的同时,再依据本办法实施奖励。

第四章   受理程序

第三十三条   举报受理的处置程序:

(一)电话、信件、当面接收到的举报线索,受理单位应第一时间移交至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受理核查处置。

(二)举报人提供的每一条涉邪线索,县(市、区)公安机关都应立即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邪教实物,举报人收缴上交的,各县(市、区)党委政法委根据同级公安机关的认定结果直接核定奖金,预先支付。收缴的实物由公安机关妥善管理,建立台账,按规定统一处置。

第三十四条   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所在县(市、区)党委政法委领取奖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漏举报人有关身份等信息,违者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情况,并对所举报内容负责。故意捏造事实、诬告诬陷或敲诈他人的,以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和谎报警情等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举报邪教违法犯罪活动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泄露举报中知悉的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或向涉邪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依法从严惩处。

第三十九条   对为获得奖金私自制作邪教资料的,或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以及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利用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通过他人以举报的方式获取奖励的,依法从严惩处。

第六章   工作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全市各级各部门应结合职能职责及工作实际,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线上线下广泛宣传动员广大群众举报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激发群众参与同邪教斗争的积极性,使举报奖励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引导广大群众踊跃举报、据实举报。

第四十二条   群众举报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所需奖励经费由市委政法委负责,县(市、区)党委政法委负责按照有关要求审核兑现,实报实销。

第四十三条   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有关程序,及时组织对群众举报线索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应及时出具书面材料向同级党委政法委申报,县(市、区)党委政法委应及时审核后,将签注县(市、区)党委政法委和县(市、区)公安机关意见的《遵义市群众举报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奖励审核表》报市委政法委申请奖励经费,并建立完善举报邪教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及台账、线索核查或案件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兑现等相关资料),接受同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遵义市委政法委负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      源 | 遵义政法

作者 利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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