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和人民法庭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成功调解一起离婚涉彩礼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简介】
原告邓某某按当地习俗在婚前向被告侯某某支付彩礼6万余元并为侯某某购买价值3万余元“四金”,婚后不久,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邓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侯某某退还彩礼及“四金”共计9万余元。
【调解过程】
了解案情后,法官当即通过电话联系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均表示感情确实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但双方对于彩礼及“四金”返还的具体数额争议较大,邓某某认为,双方虽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要求侯某某返还全部彩礼及“四金”。侯某某则认为,部分彩礼已用于家庭生活开销,只愿意退还彩礼及“四金”共计4万元,双方因此僵持不下。
编辑
为避免矛盾激化,法官分别安抚双方情绪,引导双方换位思考,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积极引导双方正确看待彩礼问题。最终,当事双方表示愿意各自让步,并就彩礼退还金额达成一致意见,侯某某当庭退还邓某某部分彩礼。至此,该案矛盾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法官有话说】
家庭是社会重要的组成部分,美好的婚姻需要共同经营,理性对待彩礼问题,才是婚姻长久的基石。凤冈法院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积极妥善处理家事纠纷,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法治力量。希望广大群众正确对待婚姻与彩礼的关系,依法妥善处理,切莫因爱生恨,积极树立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规定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来源:凤冈法院 作者:谢松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