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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哥娶表妹,
亲上加亲,
结果竟是无效婚姻。
近日,凤冈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审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高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并当庭判决确认双方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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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的父亲与被告高某某的母亲系同胞姐弟关系。1999年11月16日,双方在未向婚姻登记机关如实告知二人系近亲关系的情况下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一子。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高某某离家出走数年。2024年5月,王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得知双方系表兄妹关系后,法庭干警向王某某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王某某立即向法院提起婚姻无效诉讼,并请求双方所生未成年子女王某某由其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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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的父亲与高某某的母亲系同胞姐弟,王某某与高某某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属于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应属无效婚姻,对原告王某某诉请双方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虽然婚姻无效,但双方生育子女仍然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鉴于未成年子女一直跟随王某某共同生活以及高某某现无法联系的客观情况,法院判决由王某某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高某某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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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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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法律就明文禁止直系血亲、同胞兄弟姊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姊妹等亲属关系结婚。从医学角度而言,血缘过近的亲属之间结为夫妻,更易将双方的生理缺陷遗传给下一代。因此,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缔结婚姻关系,主要是基于优生优育的目的。为了子女的健康及家庭幸福,我们应坚决摒弃近亲结婚的封建陋习,切勿隐瞒近亲关系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乃人生大事、幸事,婚前要慎重,
婚后且珍惜。来源:凤冈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