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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余庆县市场监管局对松烟镇某餐饮馆不以真实名称提供商品经营服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这是我县首例对该违法行为开出的罚单。

余庆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该餐馆检查时,发现其将在施秉县某水产店以50元/公斤的进货价进购的“连鱼(鲢鱼)”,标注为“乌江连鱼(鲢鱼)”并以240元/公斤价格进行销售,误导消费者以为该菜品原料(鲢鱼)来自乌江。其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之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作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余庆县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商家诚信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发现违法行为时,及时拨打12315、12345投诉举报,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经营秩序。

来源:余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W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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