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人高高兴兴去超市购物,却因一颗葡萄摔倒,该由谁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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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乌当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顾客购物不慎踩到一颗葡萄导致摔伤,要求超市赔偿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去年9月,李某在超市生鲜区选购商品时,因踩到一颗丢弃的葡萄,致其摔倒,造成髌骨骨折,而由此产生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李某及家人多次与超市协商无果后,将超市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乌当法院。
为从根源上化解双方矛盾,最大限度减轻双方诉累,承办法官在庭前多次与双方进行电话沟通。李某认为,超市作为特定领域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人,对其摔倒受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市及保险公司认为,虽然超市有安全保障义务,但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李某作为成年人应注意自身安全,对其摔倒受伤有完全责任。
承办法官认为:超市作为经营者,应为顾客提供安全、便捷的购物环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本案中超市未能及时清理地上的葡萄,导致原告李某摔倒受伤,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超市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在购物时也应注意自身安全,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对其摔倒受伤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经承办法官多次耐心细致地向双方讲事实、释法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超市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35000元。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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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商场等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加强管理,提高安全意识,注重安全保障工作,及时消除潜在风险隐患,确保顾客购物安全。同时,各位消费者进入超市、商场等公共场所时,也要注意自身安全的防范,尤其老人、孕妇、儿童,最好有家人陪伴同行,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对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乌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