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银行卡、手机卡“借”给别人
躺着就能赚大钱
这样的“好事”你信吗?
明明自己没有骗人
却依然身陷囹圄受到法律制裁
这就是“电诈工具人”的可悲下场
你以为的生财之道
结果是犯罪分子的“歪门邪道”
近日,余庆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主动出击,成功打掉一个“两卡”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3人。
2024年7月1日,刑侦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李某涛的银行卡存在异常,疑似有掩饰赃款行为,获得线索后,立即开展调查,并将其抓获。
随后,民警在对李某涛出借银行卡帮助犯罪的线索进行深挖时,发现李某飞、唐某权2人也存在提供银行卡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的情况。通过分析研判其轨迹,民警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李某飞、唐某权2人的行踪,刑侦大队立即安排工作组远赴浙江省将李某飞、唐某权2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经审讯,李某涛、李某飞、唐某权3人涉案金额高达19万元,出借银行卡共获利1.3万余元。
目前,李某涛、李某飞、唐某权3名犯罪嫌疑人均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犯罪嫌疑人李某涛、李某飞、唐某权3人为牟取蝇头小利,在明知入账钱款系犯罪赃款的情况下,仍然提供银行卡帮助诈骗团伙转移涉诈资金,这样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
“两卡”逐渐成为犯罪分子
实施诈骗、转移赃款的重要工具
部分群众
由于社会阅历浅、法治观念薄
容易被诈骗分子拉拢、利诱
成为犯罪“工具人”和“帮凶”
什么是“两卡”?
所谓“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
手机卡:包括日常使用的移动、电信、联通、广电等基础电信运营商电话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
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大众常用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什么是“两卡”违法犯罪?
“两卡”违法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
1、非法买卖、出租、出借、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卡(含企业对公账户及其单位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电话卡(含物联网卡、流量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
2、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3、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用于注册或出租、出借互联网账号或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转移、隐匿涉案资金。
“两卡”犯罪有哪些罪名?
贩卖“两卡”可能会涉及到法律中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
“两卡”犯罪面临哪些处罚?
【刑事处罚】《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金融通信业务惩戒、信用惩戒】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售、出借、买卖银行(卡)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或个人,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至个人征信,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将被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网上支付类所有业务5年内不得开立账户。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售、出借、买卖手机卡的失信用户,将注销名下所有手机卡,5年内不得开办新卡。
如何防范“两卡”犯罪?
保护个人隐私:保护个人信息,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银行卡、网银U盾等。
不贪图小便宜:不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金融账户,包括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及支付二维码等。
提高防范意识:朋友、陌生人、网友要求出借、出售电话卡、银行卡或支付账号供其使用,并声称给予报酬的,切勿提供,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
关注身边人:警惕朋友、亲人被不明人员诱导,利用号卡从事可疑活动。
及时报警:如发现有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来源: 余庆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