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
正安法院执结首例
房产“带押过户”案件
案情简介
陈女士通过房屋中介公司购买邬某的房屋,房屋交付后邬某却迟迟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无奈之下,陈女士遂提起诉讼。正安法院审理认为:陈女士与邬某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案涉房屋所有权归陈女士所有,判决邬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配合陈女士办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判决生效后,邬某未按照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配合陈女士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陈女士便向正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调查发现,案涉房屋在陈女士与邬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邬某就因贷款将案涉房屋抵押登记给某担保公司了。
案件办理
该案符合《民法典》406条相关规定,执行法官遂积极联系不动产登记部门和抵押权人,分别向各方释明《民法典》施行后关于“带押过户”的规定,同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并向抵押权人送达《执行告知函》,告知法院将对案涉抵押房屋强制过户。最终,各方达成一致意见,涉案房屋顺利过户。
至此,正安法院首例“带押过户”案件顺利执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供稿:正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