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企业营商环境,习水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突出打击重点,严厉打击侵犯企业财产犯罪,努力为企业发展营造平安、稳定、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成功破获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此前,习水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群众邹某某报警称:陈某某在担任某公司总监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好处费”,严重扰乱了公司经营秩序。 接到报警后,经侦大队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查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担任某公司总监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监理员彭某某对其所监管的施工班组以“加班费”“过节费”名义索贿6.48万元。其中,陈某某分得4.45万元,彭某某分得1.28万元,杜某某分得7500元。另查明,陈某某个人还向甲方王某某等人索贿1.5万元。
彭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赃退款。2024年4月17日,习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宣判,陈某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接下来,习水公安将持续提升服务企业发展能力,严厉打击侵犯企业财产犯罪,全力营造更安全、更优质的营商环境。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来源: 习水县公安局经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