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正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文物案件,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和三年,并处罚金。
2023年4月17日,陈某某、赵某某驾车途经格林镇太平村金竹坪组福田庙时,看见福田庙遗址地上有一块雕刻工艺、图案都很好的石雕花窗,两人想到这个石雕花窗应该会值钱,遂即将石雕花窗抬上车后盗走。当日14时许,陈某某通过微信、电话联系买家郑某某以1600元的价格卖掉该石雕花窗。经贵州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鉴定,两人盗窃的石雕花窗为三级文物。该被盗石雕花窗已经公安机关发还正安县文物保护所。
经正安法院审理查明后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六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图片来源于正安公安
供稿:正安法院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