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凤冈法院环保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狗咬人引发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并督促当事人当场履行了赔偿款。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19日下午,王某某准备到朱某某家补送礼金,刚走到朱某某家院坝,朱某某家饲养的一只花狗就突然窜出来将王某某的左脚踝咬了一口。事后,王某某与朱某某因赔偿问题争执不下,经村委会、派出所等部门调解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7,000余元。
调解过程
考虑到案件诉讼标的虽小,但由于双方纠纷已经持续了一段时间,迟迟得不到赔偿的王某某情绪较为激动,若处置不当极易导致矛盾升级。为了减轻当事人诉累,快速解决矛盾纠纷,法庭干警将该案委派给驻庭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并在收到王某某诉讼材料当日和驻庭调解员一起来到朱某某家了解案情和征求调解意愿。
“法官,我家狗咬人了是该赔偿,但是王某某的要求实在太高了,该赔的钱我一分也不会少给她”朱某某解释到。见朱某某对狗咬人的事实不持异议,且朱某某一家正在忙于兴建房屋,没有时间到法庭与王某某进行协商。法庭干警决定先对该案进行单方调解。
法庭干警、调解员遂从冤家宜解不宜结,维系双方邻里关系的情理,以及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出发,并结合王某某的直接经济损失只有疫苗费用的实际情况,多次对王某某进行劝解,最终促使王某某作出让步,双方达成由朱某某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1,500元的调解协议,朱某某当场向王某某支付了赔偿款。

调解结束后,王某某和朱某某都露出了满意的笑容,笼罩在双方心底的阴云终于消散。为表示感激之情,朱某某之子还特意从街上买来一袋香蕉送到法庭,法庭干警向其表达了真诚的谢意,并告知了“三个规定”后将香蕉予以返还。

礼轻情意重,一袋普普通通的水果,彰显的却是人民群众对法庭工作的高度认可。凤冈法院将继续秉持“司法为民”的理念,继续加大矛盾纠纷调处力度,高效、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为社会主义的和谐稳定贡献法治力量。

法官提醒:
狗是人类忠实的伙伴,不仅能够为人们守护家园,作为“萌宠”还可以给人们的生活增添许多乐趣。但是如果疏于监管,也会给他人带来伤害,给主人带来烦恼。为避免发生事故,请养狗人士依法养狗、文明养狗,拴好绳索,戴好嘴套,及时注射疫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凤冈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