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1起村民非法破坏林地搭建钢架棚用于堆放饲料和养鸡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村民作出罚款19292.4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
2024年10月22日,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苍龙街道办事处案件移送函,告知苍龙街道五里碑村民袁某涉嫌非法破坏林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线索后,立即对该案开展调查。
经查,袁某未办理林地用地手续,于2024年8月在苍龙街道中元村关店组(小地名:坪子上)非法破坏林地搭建钢架棚用于堆放饲料和养鸡,林地来源系冷某户的林地。经委托第三方贵州海平线勘测有限责任公司勘测定界,袁某违法破坏林地428.72平方米,违法搭建钢架棚95.61平方米。
袁某违法破坏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及相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责令袁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将所破坏的428.72平方米林地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对其作出罚款19292.4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来源: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