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还是弘扬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要求。现实中,多子女的家庭经常会因为赡养老人而发生纠纷。

近日,凤冈法院环境保护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为耄耋老人撑起了一把“法律保护伞”。

罗某某年事已高,生活基本不能自理,五名子女却因种种原因互相推脱赡养责任。经村委会和镇综治中心多次调解无果,无奈之下,罗某某将五名子女诉至法庭。法庭收到案件后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联系五被告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方便老人诉讼,同时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法庭决定将巡回法庭搬到官田村村委会,就地开庭审理此案。

庭前,法庭干警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承办法官耐心倾听罗某某诉求及各被告意愿,明确指出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不履行赡养义务将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并从道德层面阐述维系骨肉亲情、家庭和睦的重要性。经过法庭干警数小时的耐心调解,罗某某的五名子女打开心结,分别都认识到了自身的责任和义务,表示愿意通过支付赡养费或直接赡养的方式履行自身义务。但考虑到四个女儿的年龄、经济情况等因素,儿子小罗主动表示老人由自己全权负责赡养,不需要其余姐妹承担赡养义务。最终,罗某某与五名子女达成调解协议,其生活起居由儿子小罗直接负责。调解结束后,小罗当场就将父亲罗某某接回家中赡养,自此,罗某某的赡养问题得以解决。

该案的调解,不仅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家庭和谐稳定,也为当地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凤冈法院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积极探索多元解纷路径,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继续加大巡回审判力度,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图文:环保法庭

作者 利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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