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鸟
反成“笼中鸟”

近日
仁怀市公安局森林公安派出所
查获一起非法狩猎案
抓获6名犯罪嫌疑人

案件回放
经查:张某学、张某龙、张某强等人驾驶车辆从织金县前往我市长岗镇小山头村、堰塘坎村等地使用诱鸟的方式捕捉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黄豆鸟(俗名棕头雅雀),被仁怀市公安局森林公安派出所巡查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非法捕猎的“棕头鸦雀”57只(其中1只死体)及鸟笼10个。



经林业局对嫌疑人猎捕方式、猎捕区域进行现场认定,经鉴定,捕猎区域属于禁猎区,捕猎鸟类为棕头雅雀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因考虑“棕头雅雀”的生活习性,已将查获的“棕头雅雀”放归大自然。

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学、张某龙、张某强等人违反狩猎法律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猎工具捕猎,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已被采取刑事拘留。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仁怀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