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场法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当事人祝某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司法惩戒决定,当事人祝某主动认领“诚信罚单”,已向法庭缴纳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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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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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系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祝某诉称被告娄某于2018年至2019年期间分三次向其借款200000元,并出具三张借条约定了还款时间,现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娄某经催收后仅还款5000元,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娄某偿还借款195000元及利息。被告娄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庭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庭审中,祝某坚持娄某仅还款5000元,除本案借款外并无其他经济往来,同时提交了借条以及转账明细作为证据。

旧债未偿,又添新债,法官发现疑点。

在被告娄某原有借款100000元都未清偿的情形下,原告祝某又陆续为被告娄某提供两次50000元借款,与常理不符,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官在庭审中向原告祝某进行释明,告知其应当如实陈述,不得作虚假陈述,针对还款事实进行了询问。

证据面前,无从狡辩。

到底还款5000元还是143000元?法官再次传唤原告祝某进行询问。在法官的连续询问下,原告祝某漏洞百出,核对完娄某的还款金额后,原告祝某签字确认,并表示自愿接受法庭的处罚。

妨碍审理,依法处罚。

法庭认为,原告祝某在法庭明确告知其虚假陈述后果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事实,虚假陈述,违背诉讼诚信原则,妨碍案件审理,应当给予处罚以示警戒。鉴于原告祝某主动认罚,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祝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原告祝某当场认错并缴纳罚款。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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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金额、还款情况等事实的认定直接影响裁判结果,即使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也不得隐瞒客观事实,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陈述。当事人若为谋取不当利益作虚假陈述,不仅损害对方合法权益,更扰乱司法秩序。此类行为轻则面临罚款、拘留,重则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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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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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当事人故意虚假陈述妨碍审理的,依法处罚。

供稿:安场法庭

作者 W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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