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高速三大队民警在湄潭东收费站

查获一名无证驾驶的男子

细查之下发现

该男子已经是第三次

因无证驾驶被查获

近期案例

5月17日下午,遵义交警高速三大队民警正在银百高速公路湄潭东收费站对过往车辆进行例行检查,15时44分,当民警示意一辆贵C籍小型轿车靠边接受检查时,民警发现了异常。民警在走进该辆贵C籍小轿车时,发现驾驶人的右脚还搭在副驾驶位置,乘坐于后排的乘客神情较为慌张,二人存在极大的反常。

经对二人信息进行核查,乘客王某的驾驶证已被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注销,民警结合二人反常的情况分析,车辆的实际驾驶人应该是王某。经对二人进行询问,王某承认了自己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及询问得知:驾驶人王某与车辆所有人王某甲二人于当日上午前往余庆县某地,在行车过程中,王某发现王某甲的精神状态不佳、有打瞌睡的迹象,于是王某便提出由自己驾车。在驾车过程中,王某担心自己“无证驾驶”被电子警察抓拍,还故意使用遮阳板将面部遮住,不想还是被查获。

经调查得知:王某所持有的B2型机动车驾驶证因长时间逾期未审验被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予以注销,同时又因其驾驶证存在违法行为未处理,王某便一直没去处理。同时,王某还因“无证驾驶”先后在2023年、2024年被公安交警查处过。

最后,遵义交警高速三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九十九条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驾驶人王某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12日的行政处罚。目前,王某已被送往湄潭县拘留所执行为期12天的行政拘留。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无证驾驶非小事,安全不能耍花招

无证驾驶危害不小

危害一

扰乱道路交通秩序

无证人员缺乏交通安全法律知识,加之日常驾驶时规避执法检查的心理而超速、超员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现象司空见惯,影响到其他道路参与者正常通行和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工作的正常开展

危害二

严重威胁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因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教育,不遵守交通法规,而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和他人的伤害,威胁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不把安全和法律当回事

“任性”上路结果很严重

温馨提示

无证驾驶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请广大驾驶人

安全驾驶

持“证”上路

自觉抵制无证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

切莫以身试法

素材来源:遵义交警高速三大队/五中队、部分素材来源于网络

作者 W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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