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网购发达,快递信息“触手可得”,部分物流行业“内鬼”便动起了“歪脑筋”,通过快递业务平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这不仅侵犯公民权益,还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本案情 

内鬼勾结

A公司物流总监李某某与B公司销售经理罗某某共谋,以向客户发送感谢信等快递服务的形式套取指定客户的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个人信息。罗某某与B公司经理陈某某商议后,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货运代理服务合同》的形式,约定B公司向A公司提供提供物流服务,A公司向B公司支付快递费。

非法采集

罗某某和陈某某安排公司仓管员吴某某从公司业务平台提取客户的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个人信息后提供给A公司李某某,与此同时,吴某某还通过拦截签收的方式非法获利四千余元。

法网恢恢】

2024年5月至7月期间,李某某共计从B公司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万余条。李某某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A公司使用。B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公司“内鬼”遂报案。

2024年11月,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李某某、罗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四人提起公诉。

今年4月,仁怀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吴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罗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并禁止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吴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物流快递行业。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均明确规定,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或者传输公民个人信息,更不得进行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信息。本案中,四名被告人将在提供物流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交易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均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检察官提醒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严重威胁到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极易引发电信网络诈骗等次生犯罪。本案对合法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物流行业发出警示,要求其坚守职业道德,牢固树立法律意识,严禁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物流行业应加强快递站点及人员的管理,运用技术手段隐藏客户信息,防范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同时,广大民众应提高警觉,在丢弃快递包装时注意清除个人信息,以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                

(来源: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 利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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