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持续深入推进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做好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和警示教育工作,现公布一批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
案例一:仁怀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无证生产冷冻预制调理肉制品案
2025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冷藏库内存放有经过加工的猪肉串、鸡皮串。经查,该公司办理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食品类别为粮食加工品,但加工的猪肉串、鸡皮串属于冷冻预制调理肉制品,该公司在登记证书载明的食品类别范围外且超出登记分类目录生产加工食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仁怀市某某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的某某农贸市场环境卫生脏乱差、三防设施不完善案
2025年4月16日, 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运营的某某农贸市场存在环境卫生脏乱差、“三防”设施不完善问题。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我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仁怀市某某肉产品收购加工店无证生产加工肉制品案
2025年4月17日接群众举报,仁怀市某某肉产品收购加工店未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手续从事肉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现场检查时,该店生产经营场所内工人正在清洗加工猪头肉,冷库内存放有猪大肠、猪小肠、猪尾巴等猪副产品。该店将部分猪头放入冷冻库存放,作为生猪肉销售,部分猪头用水煮熟后去骨,装袋放入冷冻库存放。经查,当事人生产加工猪头肉属于热加工熟肉制品类,未办理《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贵州省仁怀市某某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5月17日,我局接群众反映,称“遵义市仁怀市某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经查,反映人在该公司购买的“冻撒尿牛肉丸”未超过保质期,但该产品的散装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实际产品包装状态为预包装产品,产品名称为“撒尿肉丸”。同时,反映人购买的2盒“圣迪乐可生食鲜蛋”,其中1盒已超过保质期1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仁怀市某某米制品加工厂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较差、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
2025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加工厂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加工厂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较差、2名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七项之规定,我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仁怀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案
2025年6月5日,我局收到线索反馈,仁怀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羊肉串”“牛肉串”快速检测结果显示“检出鸭肉源性成分”。经查,该公司销售的散装标签品名为“羊肉串”“牛肉串”的产品,原包装状态实际为预包装食品,“羊肉串”原品名为“新疆小肉串”,“牛肉串”原品名为“汼肉风味串(速冻调制食品)”,上述两款产品原包装配料中显示含有鸭肉成分,但食品标签存在虚假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仁怀市某某蛋糕原材料经营部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2025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部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1名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我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仁怀市某某副食店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案
2025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副食店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来源:酒都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