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
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遵义市教育体育局 遵义市财政局
发布关于对“校园餐”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公告


公告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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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举报奖励在推进校园食品安全方面的社会共治作用,让人民群众参与到校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及时发现并排除涉校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推动春、秋季学期校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取得实效,现面向社会公众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征集有关“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问题和线索,现公告如下:一、举报范围
对于举报下列“校园餐”违法行为,经查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予以奖励。较大数额罚没款是指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对自然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一)“校园餐”经营主体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校园餐”经营主体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校园餐”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校园餐”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五)“校园餐”经营主体以商业宣传、产品推荐、实物展示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责任承担等作出承诺的,未向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履行其所承诺的内容;
(六)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校园餐”重大违法行为。二、奖励条件
(一)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2.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教育部门掌握;
3.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事项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2.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按同一事项进行举报奖励分配;
3.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4.原则上举报奖励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匿名举报人应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约定身份代码、举报密码、告知方式等信息,便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奖励。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2.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3.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三、奖励标准
(一)举报线索等级
1.一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
2.二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3.三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二)举报奖励金额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奖励金额,并综合考虑涉案货值、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最终奖励金额:
1.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
2.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
3.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1000元。
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在征得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适当提高前款规定的奖励标准。四、举报途径
举报人可以直接拨打举报电话,同时也可通过信函方式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市市场监管局12315、市教体局 28222148
信函方式:
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12号市市场监管局
遵义市新蒲新区府前路建投大厦3号楼市教育体育局五、奖励程序
(一)奖励申请: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由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
(二)奖励审批: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对举报奖励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确定奖励金额,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三)奖励发放: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六、监督管理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发放管理,设立举报档案,做好汇总统计工作,严肃财经纪律。
(二)举报受理和核查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三)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奖励实施部门有权收回奖励奖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七、举报奖励实施
奖励程序及其他相关事项经查证属实并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由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确定,并予以奖励。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和奖励程序等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和《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本奖励机制由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遵义市财政局、遵义市教育体育局解释。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教体部门可以会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本机制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细则。 来源:遵义市教育体育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