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本就是违法行为,在肇事后找人“顶包”,更是错上加错!若心存侥幸,执意逆法而行,最终只会害人害己,唯有“开车不沾酒,遇事不侥幸”,才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真正负责。

基本案情

今年 6 月 22 日 1 时许,被告人焦某甲饮酒后驾驶其妻名下的黑色奥迪越野车由水口小区后面大道往翰林小区方向行驶,在行驶约250米左右的位置时与停放在水口小区摩天岭大道路边的8辆车辆相碰撞,导致其驾驶的车辆侧翻以及上述8辆汽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焦某甲担心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迅速电话通知其干儿子焦某乙到场“顶包”,自己则逃离事故现场。被害人之一的任某某报警,民警出勘时焦某乙自称是该黑色奥迪车辆的驾驶员,因操作不当导致发生事故。在办案民警的再三追问下,焦某乙顶不住压力交代了其“顶包”的违法事实并向公安机关交代该车辆的实际驾驶人为焦某甲,出警民警遂电话通知焦某甲到场,焦某甲拒不配合。

民警组织警力在水口小区附近寻找被告人焦某甲,于6月22日2时许在距离事故现场50米左右的位置找到焦某甲。民警随即使用酒精检测棒对被告人焦某甲进行饮酒排查,焦某甲拒不配合。办案民警又使用酒精呼吸检测仪要求焦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焦某甲仍拒不配合,多次测试无果。办案民警遂将焦某甲带至仁怀市人民医院于6月22日3时许对其进行抽血送检。经鉴定,送检的焦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3.86mg/100ml。

焦某甲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其酒后驾驶、肇事逃逸、找人“顶包”的事实。另经仁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焦某甲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焦某甲已对八名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检察官释法

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焦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焦某甲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在事故发生后逃逸,以及指示他人“顶包”,妨害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依法应当从重处理。

经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仁怀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焦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检察官提醒

酒后驾驶行为本就为法律所禁止,醉驾肇事后找人“顶包”,更是错上加错,其行为不仅妨碍司法秩序,还将作为从重情节在量刑时考量。同时为醉驾者“顶包”,轻则被行政处罚,重则构成包庇罪、保险诈骗罪等刑事犯罪,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亲朋好友之间真正的关心爱护,应当是及时的提醒和规劝,切莫碍于亲情、友情等原因,替人作伪证,触碰法律红线! 来源: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文字:张孝敏

作者 利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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