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湄潭县消防救援大队

对湄潭某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

该超市员工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

使用明火(液化气喷枪烧肉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不及时消除隐患

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防火监督员向该超市负责人

讲明火灾隐患的危险性

和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

并根据相关规定

进行立案处罚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涉及动火作业的相关人员

一定谨记动火作业相关安全措施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以下动火作业请牢记“六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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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湄潭县消防救援大队

作者 W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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