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吃一堑长一智”
“无证驾驶”被查一次
就该深刻吸取教训
可仍有“顽固者”不思悔改
抱着侥幸心理再次铤而走险
漠视法规、我行我素


近期违法案例
6月6日中午,驾驶人刘某因实施“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被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交警三大队民警依法送往余庆县拘留所执行为期12天的行政拘留,据调查,刘某实施“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已是第四次被查获。

6月4日凌晨,高速交警三大队接到预警信息,目前正行驶在余凯高速公路的(凯里至余庆方向)贵H***02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的驾驶证存在异常,请予以核实。

经核实,贵H***02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刘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随即,民警立即通知刘某到我队接受调查处理。经调查及询问得知,6月4日凌晨4时许,刘某由施秉县牛大场镇驾车出发,准备前往余庆县吃宵夜,想到凌晨时段没有交警执勤,刘某就冒险驾车由牛大场镇出发,不想还是被发现。同时,刘某因无证驾驶先后在施秉县、凯里市等地被公安交警查处过三次,这次已是第四次被查处。
最后,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交警三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九十九条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驾驶人刘某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12日的行政处罚。目前,刘某已被送往余庆县拘留所执行为期12天的行政拘留。
驾驶人必须经过培训
掌握了熟练驾驶技能
考试合格并取得了驾驶证
才能开车上路
无证驾驶
是重大交通安全隐患之一
什么是无证驾驶
1.未取得我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2.利用非法手段取得我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3.在驾驶证被暂扣或被吊销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4.驾驶证被注销后继续驾驶机动车的,视为无证驾驶。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无证驾驶的危害
1.扰乱道路交通秩序。无证人员缺乏交通安全法律知识,加之日常驾驶时规避执法检查的心理而超速、超员、闯红灯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现象司空见惯,影响到其他道路参与者正常通行和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工作的正常开展。
2.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证人员因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可能因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和他人的伤害,严重威胁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3.败坏社会风气。无证人员藐视法律,无视交通规则,轻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此类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弱化群众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
4.诱发违法犯罪因诸多原因,无证驾驶人员往往欠缺合法驾驶条件,更易滋生和诱发超员超速、闯红灯、酒后驾驶、交通肇事等违法犯罪案件。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请广大驾驶员安全驾驶
持“证”上路
希望广大群众
自觉抵制无证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
切莫以身试法

来源/高速交警三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