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酒都市场监管)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做好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和警示教育工作,现公开发布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
2025年5月9日,我局收到塔城地区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局“关于移送张某涉嫌违法线索的函”。经查,张某向张某某销售了22件“贵州茅台酒(品鉴用酒)”,销售金额为35000元,通过某物流寄送并代收货款。经塔城公安机关聘请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批“贵州茅台酒(品鉴用酒)”与该公司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该公司生产,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我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2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5年3月18日,我局收到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和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经查,当事人赵某在仁怀市盐津街道某场地内,对现场包装的带有“”的“奥德尊享酒”进行喷码(喷注批次),案发时,已对带有“
”的“奥德尊享酒”2500多个外箱进行喷码。“
”(第6269792号)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33类注册商标,经标称生产企业鉴定,上述带有“
”注册商标的“奥德尊享酒”与该公司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该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我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5年1月3日,我局收到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及不起诉决定书,将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移送我局办理。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份通过微信好友推荐进入卖酒微信群开始从事卖酒工作,工作内容就是联系客户,寻找上家供货。当事人销售的侵权酒品的转账记录,均在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调查期间指认确定,当事人销售的侵权酒有茅台集团贡酒60、贵A30、贵A50、1935红色圣地、天朝上品等产品,每件酒加5到20元的利润销售出去,主要在2023年下半年至2024年4月期间交易以上商品,期间获利大约1万元。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均未取得商标注册人许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7200元。
案例四
2025年1月3日我局收到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及不起诉决定书,将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移送我局。经调查,从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当事人在供货方处共购进77850元的假冒茅台品牌系列酒,当事人销售的侵权酒品种主要为茅台集团的红色圣地1935,销售金额共计82500元,期间获利5000元,当事人销售以上侵权酒品的转账记录,均在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调查期间指认确定,当事人销售以上商品均未取得商标注册人许可,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65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