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1起一村民乱砍滥伐林木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规定,对该村民作出罚款7474.5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
2025年4月22日,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市林业局案件移送函,称一村民涉嫌乱砍滥伐林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案源指派,立即对该案件开展调查。
经查,该村民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于2024年11月在贵州省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河东村中心组非法滥伐林木给其父亲做棺木,滥伐罗某某户杉木1株。2025年6月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场,该村民现场指界,经贵州昱嘉瑞工程咨询管理事务所遵义分所工作人员对其滥伐林木现场进行勘测。根据贵州昱嘉瑞工程咨询管理事务所遵义分所出具的(关于盐津街道河东村中心组李某砍伐林木案件相关情况的勘察报告)显示该村民砍伐林木地径蓄积立木材积为4.2957立方米。
该村民乱砍滥伐林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该村民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让其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1株树木,并对其作出罚款7474.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来源: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