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容留卖淫
不“刑”也得“行”近日,一起由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移送的房东出租房屋容留卖淫案件,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推动下得到妥善处理,充分彰显了 “不起诉不等于无责任” 的原则,为社会各界敲响了警钟。
2022年7月,房东陈某将其位于仁怀市区的自建房租赁给蒲某等人开设足疗店。蒲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以足浴店为掩护,招募、管理失足妇女以“技师”身份在足浴店内进行卖淫活动,直至2024年7月被公安查获。期间,陈某多次到该足浴店“擦边消费”,陈某明知该足浴店在提供色情服务。
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陈某的行为涉嫌容留卖淫罪,鉴于陈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对较小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对陈某作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


然而,不起诉并不意味着行为人的违法行径可以一笔勾销。在行刑反向衔接阶段,该院行政检察部门深入审查案件细节,认为房东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为确保案件依法公正处理,该院行政检察部门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建议公安机关对房东陈某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意见后,依法对陈某作出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陈某在收到处罚决定后,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性,感慨道:“原以为检察院不起诉就没事了,没想到还要接受行政处罚,以后再也不敢这样做了。” 并表示今后将严格遵守房屋出租管理规定,加强对承租人的监管。
此次案件的办理,是该院积极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生动实践。通过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有效填补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漏洞,明确了即使刑事检察部门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仍需为其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避免了违法人员因监管缺失而逃避法律制裁。下一步,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推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落到实处,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为社会和谐稳定保驾护航。
本案也给广大房屋出租者提了个醒:房屋出租不是“甩手掌柜”,守法监管才能避免法律风险。出租房屋后,房东不能光收租了事,还需向公安机关报送租赁信息、履行出租屋管理责任、遵守租赁房屋管理规定。否则,租客犯罪,房东同样承担责任,情节严重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便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也难逃行政处罚的制裁。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来源:仁怀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