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绥阳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情回顾 吴某甲与吴某乙两家系同村邻居。2024年4月,吴某甲以为自家种植的油菜是被邻居吴某乙放养的牛吃、踩踏,便到吴某乙家找吴某乙理论,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吴某乙推吴某甲离开,吴某甲则打了吴某乙左脸耳朵一巴掌。 经遵义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吴某乙所受损伤致左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该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刑事案件。在办理该案时,检察官考虑到双方系同村同姓邻居,在生产生活中抬头不见低头见。处理此类案件既要考虑案件的法律效果,更要注重案件的社会效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为此,检察官多次开展释法说理工作,积极达成双方和解。同时考虑到案发后,吴某甲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吴某乙2.5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决定对吴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检察官提醒
邻里之间和睦相处、互帮互助,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在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难免产生摩擦。面对纠纷,公民应正确处理,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切勿被情绪左右,冲动下作出不理智的行为。
来 源:绥阳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