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两品一械”领域经营行为,确保新区人民群众用药、用械、用妆安全,2024年以来,新蒲新区市场监管局持续深入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严厉打击药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如下:

一、新蒲新区某某药店销售劣药案

2024年6月27日,新蒲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药品质量安全检查,当事人销售的维生素B1片超过有效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给予没收涉案药品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新蒲新区某某药店销售劣药和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4年6月27日,新蒲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药品质量安全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的芪枣口服液、骨质增生藏城龙仙草医用冷敷贴和风湿关节藏城龙仙草医用冷敷贴等药品及医疗器械均已超过有效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给予没收涉案药品和医疗器械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新蒲新区某某卫生室使用劣药案

2024年8月5日,新蒲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信宜硫酸沙丁胺醇雾化吸入溶液、小儿开塞露等2种药品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购进小儿开塞露时,未索取留存购买票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给予没收涉案药品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新蒲新区某某医院未从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4年8月15日,新蒲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检查发现7罐医用氧气,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单位药品经营资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给予没收涉案药品,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新蒲新区某某卫生室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4年8月5日,新蒲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三诺”酒精消毒棉片、“三诺”安稳免调码血糖试条等2种医疗器械已超过有效期,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给予警告、没收涉案器械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新蒲新区某某药店销售劣药案

2024年8月22日,新蒲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药品质量安全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的甲硝唑栓、腰痛宁胶囊、一清颗粒、瑞舒伐他汀钙片等5种药品超过有效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给予没收涉案药品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新蒲新区某某眼镜店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2024年9月2日,新蒲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当事人场所内经营有2种软性亲水接触镜,当事人未办理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给予没收涉案第三类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微新蒲

作者 W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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