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件“小案”都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都饱含着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期待。近日,凤冈县人民法院环保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该案的调解,不仅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被告刘某某雇请原告史某某在其承揽的某酒店废料拆除工程中提供劳务。2024年5月28日,史某某在拆钢架过程中不慎摔伤,后被送往凤冈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事后,刘某某在其投保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公司向史某某赔付了80%医疗费及住院生活补贴700元后不愿赔偿其他费用。史某某则认为刘某某应赔偿其他经济损失。多次协商无果后,史某某遂将刘某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54,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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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过程

虽然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态同意调解,但是在调解之初,双方却各执一词。

法官,原告受伤是事实,但我与原告之前就口头约定过,在务工过程中,如果因为原告不服从管理而发生事故,一律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原告此次受伤就是不服从管理,工作不仔细造成的,我不应该赔偿他经济损失。

被告刘某某

原告史某某

法官,被告说的是假话,我这次其实是替被告受的伤。事发当天本来是被告要站在桶上干活的,我担心那只桶承受不起他的重量,便主动要求由我替他干,结果……

你自己不服从管理受的伤,关我什么事,而且你根本不是在工作时间受的伤。

被告刘某某 眼见双方“面对面”情绪较为激动,对案件事实争执不休,不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法官决定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劝导。一方面,法官对原告的情绪进行安抚,对其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表示理解和支持,并告知原告如果确因其务工时未尽注意义务,未能小心谨慎作业从而导致摔伤,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另一方面,告知刘某某,其作为劳务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对劳务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其对史某某受伤存在过错,理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并引导刘某某换位思考,理解原告受伤后身体遭受的痛苦和误工造成的经济困难。在法官的劝导下,刘某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责任,表示同意对原告进行赔偿,只是对部分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提出异议。于是法官针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赔偿项目,逐一分项进行分析,阐明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双方之前经常合作且关系较好的客观情况,从情理法的角度引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       经过法官多番耐心劝解,双方当事人终于放下了心中的芥蒂,就赔偿数额、履行期限达成了一致意见:由刘某某在一年内赔偿史某某各项经济损失26,000元。

法官提醒       为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雇主应通过正规途径雇佣员工,加强安全技术培训,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最大程度为雇员提供安全保障,减少损害。为了防范社会风险,建议雇主为雇员缴纳雇主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同时,雇员也要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在提供劳务活动中切实保护好自身安全。       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下一步,凤冈法院将继续坚持“小案不小看,小案不小办”的理念,及时、妥善处理好每一起群众关切的民生小案件,厚植司法大情怀,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供稿 | 环保法庭

作者 利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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