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担忧

到“案结事了钱到位”的圆满

差距或许在于是否善用财产保全制度案例

赵某某系某贸易公司的采购,其通过微信与曾某某订立蔬菜、猪肉等货物买卖合同。曾某某依约供货后,182340元的货款迟迟得不到支付。因多次催收未果,曾某某将赵某某及其公司告上法庭,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对二被告名下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后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某贸易公司于调解书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及利息共计19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告尚欠20000元未履行,曾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因诉讼阶段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执行程序迅速启动,最终在法官的督促下,被执行人主动支付剩余款项,案件得以高效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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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制度保障债权实现的关键防线

本案的高效化解,充分彰显了财产保全制度在民事纠纷解决中的价值,其好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维度:01权益保障的“及时雨”提前锁定财产,避免债权落空

财产保全制度最直接的作用在于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搭建“防护网”。在诉讼程序启动后、裁判结果生效前,债务人可能通过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导致债权人即便胜诉也面临“执行难”“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困境。本案中,原告在起诉时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迅速查封冻结被告方的资金或其他财产,从根本上阻止了被告转移财产的可能,确保了后续债权的实现有坚实的财产基础。这种“提前锁定”的机制,让债权人在诉讼过程中不再处于被动等待状态,有效缓解了其维权焦虑,为债权的最终兑现提供了保障。02债务履行的“加压阀”倒逼主动履约,提升纠纷化解效率

财产保全不仅是对债权人的保障,更是对债务人的一种有效约束。当债务人的财产被依法冻结或查封后,其生产经营、资金流转等将受到直接影响,这就促使债务人不得不正视债务问题,主动寻求与债权人的和解。本案中,在法院调解阶段,被告之所以愿意积极与原告协商并达成支付19万元的协议,很大程度上源于财产保全带来的约束——若不及时履约,被冻结的财产将面临被强制执行的风险。即便在调解书生效后被告尚欠2万元未付,但由于保全措施持续有效,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启动后迅速主动支付了剩余款项,这种“以保促调”“以保促执”的效果,大幅缩短了纠纷解决周期,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03执行风险的“防火墙”从源头降低难度,维护司法权威

“执行难”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痛点、难点问题,而财产保全制度正是破解这一难题的重要措施。它将风险防范前置,在诉讼阶段就为后续执行扫清障碍,从源头上降低了执行风险。本案中,由于诉讼阶段已冻结被执行人财产,执行程序启动后无需再花费大量时间排查、查找财产,法官能够直接依据保全财产信息开展执行工作,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这种“保全-执行”的无缝衔接,不仅提高了执行效率,更让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得到有效维护——债权人看到了法律“说到做到”的执行力,债务人认识到逃避债务的不利后果,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守法、主动履约”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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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当事人

这一招,你们学会了吗?

 供 稿: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审管办(研究室)、喜头法庭

作者 利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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