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桐梓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黎某某危险驾驶一案,迎来一审判决。被告人黎某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高速,还在应急车道内躺卧“补觉”,最终被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刑。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1日21时许,黎某某应朋友之邀参与饮酒,这场酒局一直持续到次日早上8时。饮酒结束后,黎某某不顾自身醉酒状态,心存侥幸驾驶轻型栏板货车,从桐梓县高速路口出发,往楚米高速方向行驶。
车辆仅行驶5公里后,黎某某酒劲上涌,意识逐渐模糊。令人震惊的是,他竟直接将车辆停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内,随后躺到应急车道上“补觉”,完全无视高速公路上车流穿梭的巨大危险。
交警迅速赶赴现场,将在应急车道内躺卧的黎某某查获。交警当场对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其酒精含量高达187mg/100mL,远超 80mg/100mL的醉驾标准。为进一步固定证据,交警依法将黎某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专业机构鉴定,黎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7.65mg/100mL,属于严重醉酒状态,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本案中,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157.65mg/100mL,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清楚。同时,其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符合《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八项规定的 “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从重处罚情形,社会危险性极高。
检察官提醒
检察官针对此案特别提醒广大驾驶员:酒精会显著降低人体触觉能力,导致操作反应迟缓;还会引发视觉障碍,出现视物模糊、重影等问题;更会加速身体疲劳,使人判断力下降、注意力不集中,这些都会给驾驶安全埋下巨大隐患。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并非一句口号,而是保障生命安全的底线。驾驶员切勿心存侥幸,认为“少喝一点没事”“离得近没关系”,一旦酒后驾车,不仅可能危及自身安全,还会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请牢记:开车不是儿戏,酒后别当司机,珍爱自己与他人的生命,坚决杜绝酒驾行为!
法条链接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来源;桐梓微检院 供稿 | 杨淮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