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是图方便,假章也只用了一次。”近日,汇川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伪造公司印章案件时,犯罪嫌疑人这样辩解道。这看似“小事一桩”的侥幸心理,却最终让他面临法律的严惩。

一枚假印章所引发的连锁反应

2021年06月26日,吕某因生意需要与某租赁经营部签订钢架材料租赁合同,某租赁经营部要求吕某通过劳务公司担保盖章,然而,吕某却选择了一条“捷径”,他想起了之前有过业务往来的“遵义XX有限公司”,为图省事方便,既未联系该公司负责人,也没有获得任何形式的授权,而是通过街头野广告联系了一名陌生男子,以“遵义XX有限公司”名称为蓝本,花费50元伪造了“遵义XX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

拿着这枚伪造的印章,吕某与某租赁经营部签订了一份看似“完备”的架管机具租赁合同。合同顺利签订,吕某拿到了所需的架材,这看似顺利的一步却已悄然埋下法律风险。

后续经营中,吕某既未支付租金,也没有退还租赁的架材。2022年某租赁经营部一纸诉状将遵义XX有限公司诉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承担担保责任。遵义XX有限公司这才发现自己被卷入一宗完全不知情的官司之中,对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该公司负责人随即报案。

伪造印章,绝非“小事”

在讯问中,吕某供述自己只是“图方便”,仅使用这枚假印章一次,且自己也没有将这枚印章用于其他用途,希望司法机关能从轻处罚。但“图方便”不是免责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法律关注的是“伪造”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吕某的行为一方面破坏了诚信、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另一方面也使得被冒名企业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风险。无论出于何种目的伪造印章、使用多少次,只要实施了伪造印章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审查全部案件事实后,认定犯罪嫌疑人吕某构成伪造印章罪,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吕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本案起诉至法院后,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并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吕某为图一时方便,花50元刻下的一枚假章,不仅让自己面临民事追偿,还让自己背负了刑事犯罪的案底,代价远超当初“省下”的那点麻烦。

诚信经营是立业之本

印章是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权威和信用的象征,伪造印章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上述单位的正常活动和声誉,还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场经济信任基石。检察机关将依法履职,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努力让每一枚“红印”都真实可信,让每一次交易都安全无忧。

检察官提醒

印章虽小,责任重大;

诚信是金,守法是本;

程序虽繁,不可逾越;

莫存侥幸,法网恢恢。

来源: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 利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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