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的安全如同每个人的数字身份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总有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私利,不惜铤而走险,非法获取并倒卖他人信息。近日,湄潭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涉及非法“接码”的案件,再次为公众敲响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警钟。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以来,罗某在互联网上发布“接码”广告,发展下线李某某、王某某等人。李某某、王某某均属通信营业厅工作人员,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的手机号和验证码通过社交平台提供给罗某的上家,用于注册抖音、微信等各大平台账号出售牟利。罗某从中非法获利14000余元、李某某从中非法获利9000余元、王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9000余元。
湄潭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罗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属情节严重,均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县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对罗某等3人分别判处八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两万元不等。

检察官提醒

针对此类案件,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个人信息保护不容忽视。在日常生活中,要时刻保持警惕,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不要随意透露给他人。同时,对于来路不明的电话、短信、链接等,也要保持谨慎态度,避免陷入不法分子的陷阱。在办理电话卡时,也要警惕,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和电话卡,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湄潭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