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是拿生命在冒险
而为逃避责任找人“顶包”
更是不仁不义、漠视法律之举
作为亲朋好友
在明知对方违法时企图“顶包”
此举乃错上加错
若是真的为对方着想
应该在其触犯法律底线之前
及时制止,防患未然!
近期案例
10月8日晚,遵义交警高速三大队民警根据工作计划在银百高速公路湄潭东收费站开展酒醉驾专项查缉行动,21时40分许,一辆白色小型普通客车在收费站内广场反复倒车,急加速、急刹车等极不熟练的操作,行迹十分可疑。待该车驶出收费站,民警立即将其引导至安全待检区进行进一步检查。
检查过程中,疑点进一步增加。坐在驾驶位的女性驾驶人余某操作生疏,神色紧张,而副驾驶座位上的男性乘客韩某则满脸通红,车内隐约能闻到酒气。结合此前车辆在收费站内的异常驾驶状态,民警凭借丰富的查缉经验初步判断:此车极有可能在临近检查点时更换了驾驶人,真正的驾驶人应是涉嫌饮酒的韩某。
民警随即对二人进行了酒精快速筛查,结果印证了判断——副驾驶韩某检测结果显示饮酒,而驾驶人余某则无酒精反应。面对民警的询问,韩某起初还百般抵赖,坚称一直是余某在驾驶,并编造了一套说辞:因一家在某地参加婚礼喜宴,自家自动挡车辆被堵,加之次日要上学,妻子余某不熟悉借来的手动挡车辆,才导致在收费站口出现操作失常的情况。
随后,民警调取了该车在高速公路沿线的监控视频,清晰记录了在行驶途中,实际驾驶车辆的正是韩某本人。在确凿的证据面前,韩某最终低下头,承认了自己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事实。
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驾驶人韩某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69毫克,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最终,遵义交警高速三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一十条等相关规定,对韩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了驾驶证记12分、罚款10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严厉处罚。同时,民警也对明知丈夫饮酒仍试图为其“顶包”的余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
真正的亲人、朋友
不是在对方出事后跳出来“顶包” 而应该是互相监督 在事发之前“掐灭”违法可能 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顶包 后果都很严重
法律速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无论多少
都会影响驾驶人对道路情况的判断力
以及对车辆的操作
希望上述案例能够警醒
喝酒还想开车的驾驶人
酒后驾驶的危害
触觉能力降低:
饮酒后驾车,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
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
视觉障碍:
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0.3%。就会导致视力降低,在这种情况下,人已经不具备驾驶能力。如果酒精含量超过0.8%,驾驶人的视野就会缩小。至于醉酒的驾驶人,甚至只能感觉到周围环境的很小一部分。
疲劳驾驶:
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驾车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行为。
民警提醒
拒绝酒驾,不仅要管住自己
更要提醒、监督身边的朋友不酒驾
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小聪明”最终难逃法律的严惩
来源/遵义高速交警三大队五中队、部分素材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