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1起供水公司超许可取水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4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回顾:
2025年11月12日,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市水务主管部门案件移送函,告知一供水公司2025年度取水总量已超许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案源指派,立即对该案件开展调查。
经查,该公司旗下火石水厂在2023年5月18日至2028年5月17日的取水许可有效期内,2025年度实际取水总量达 14.4637万立方米,超出核定的10.3万立方米/年许可取水量 ,超许可量4.1637万立方米、超量取水率 40.42%,2025年11月17日该公司认可火石水厂“超许可量”为4.1637万立方米、“超量取水率”为40.42%的超许可取水的违法行为属实。
该公司超量取水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对该公司火石水厂的超许可取水行为作出罚款4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