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纠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全省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聚焦重点环节,综合运用突击检查、线索核查、联合执法等方式,持续加大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行为。现选取部分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黔西南州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旅游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价格违法案

2025年8月28日,黔西南州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安龙县某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具体负责运营黔西南州安龙博物馆)进行收费行为专项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提供的《关于安龙博物馆门票价格请示的批复》明确显示有效期为2016年7月20日至2023年7月20日,自2023年8月28日至2025年8月28日期间,该博物馆在无有效政府收费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持续按10元/人标准收取门票,累计涉及1994人次,违法收取金额共计1994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2026年1月29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940元、罚款9970元,合计罚没款2991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安顺市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销售中心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4年10月25日,安顺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安顺开发区某销售中心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其经营场所悬挂的“十佳旅游商品”“重点龙头企业”“脱贫攻坚示范企业”“东西部共建就业帮扶车间”及“幺铺旅游商品集散中心”等5块荣誉牌匾,其中4块荣誉牌匾(“十佳旅游商品”、”重点龙头企业”、“脱贫攻坚示范企业”、“东西部共建就业帮扶车间”)无法提供任何证明材料,且上述4块牌匾实际属于贵州高某食品有限公司所获荣誉。该店经营的玉石饰品与贵州高某食品有限公司无任何关联,既非其生产,也非其供应,但店内未标明牌匾的真正归属。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6月,安顺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综合裁量案件情节,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综合工艺品销售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2025年5月,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综合工艺品销售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为“某博物馆”)涉嫌商业贿赂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1日与贵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旅行社将当事人经营场所作为旅游线路参访点并进行宣传推广;2025年、2026年旅行社每年向当事人输送游客保底量10000人;当事人每年向该旅行社一次性支付“推广费”20000元。2025年3月2日至5月25日,贵州某旅行社共组织18个旅游团、313名游客进入当事人购物场所,其中7名游客产生消费,扣除产品进货款1569.57元,违法所得共计5380.43元。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终止与贵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合作。因贵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被其他行政部门查处,且输送游客量未达约定保底人数,当事人尚未实际支付“推广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5年10月,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综合裁量案件情节,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380.43元,并处罚款30000元,合计罚没款35380.43元。 案例四:铜仁市石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酒店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案

2024年5月,石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对石阡县某酒店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石阡县某酒店有限公司为参加美团平台“五折”优惠活动,于2024年5月6日起擅自将各房型门市价大幅提高。以商务双床房为例,实际门市原价为179元,被提至305.1元,并在美团平台标示“原价319元”对外销售,以虚标原价的方式诱骗消费者交易。截至当年6月6日,共成交61单,收入10477元。另查明,该酒店食品经营许可证已于2023年8月23日过期,至检查日仍继续经营餐饮服务。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石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综合裁量案件情节,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9203元,罚款10000元,合计罚没款49203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安顺市西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工艺品销售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5年8月,安顺市西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工艺品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现场发现的一块“售后承诺”告示牌,宣称“所售金、银、翡翠商品一律送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质量检测中心检测,检测合格方可上柜销售,抽检合格率为100%”,当事人实际并未履行该承诺,其提供的商品鉴定证书并非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质量检测中心出具,与宣传内容严重不符。该告示牌自2025年8月2日展示至2025年8月21日,期间共售出商品65件,违法所得27499.6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2025年12月,西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及《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综合裁量案件情节,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27499.60元,罚款48000元,合计罚没款75499.6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毕节市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6年4月15,毕节市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线索,对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在高铁毕节站内枢纽护栏处悬挂广告横幅,内容为“某酒店(四星级),客房|餐饮|宴席|会议|水会|娱乐|,客房¥168起/晚,五星服务”。而该酒店并未纳入四星级酒店名单,且未通过当年度星级旅游饭店复核。其广告中宣称的“四星级”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且“五星服务”的宣传也缺乏客观依据,对消费者的选择购买行为具有实质性影响。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6年5月19日,毕节市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63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 | 贵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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