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川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

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

(第四期)

汇川区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网络餐饮突出问题,持续加大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对各类违法行为“零容忍”,依法查处了一批网络餐饮领域违法案件。现公布第四期典型案件如下:

01

汇川区某某某餐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案情介绍:2026年1月21日,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汇川区某某某餐厅经营场所(遵义市汇川区北海路长恒花园C栋)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厨房内一名从业人员不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6月2日,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餐厅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厨房内一名从业人员不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且正在从事切菜、端菜等直接接触入口餐饮活动。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该店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当事人安排无健康证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整改,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倒逼经营者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责任,压实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食源性疾病风险,规范线上餐饮经营秩序。

02

汇川区某某某餐饮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18日,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汇川区某某某餐饮店(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街道湖滨2路民生公司开发房10号楼81号门面)自制销售的卤鸡腿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该批次卤鸡腿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2026年4月21日,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餐饮店开展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3月通过网络学习卤制食品制作方法,明知日落黄可提亮食品色泽,仍擅自采购日落黄、鸡腿、卤料等原料,于2026年3月16日至3月18日期间,在自制卤鸡腿加工过程中违规添加日落黄并对外销售,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当事人违规在卤制肉制品中添加日落黄,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违反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既打击了重颜值、轻安全的违规经营行为,也倒逼餐饮经营者严守添加剂使用规范,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守护群众饮食安全。

欢迎社会各界广泛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投诉举报,鼓励外卖骑手发挥“食安啄木鸟”作用,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来源:汇川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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