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全面遏制烟花爆竹燃放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政府决定在中心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禁止燃放区域

中心城区五个街道(南白、龙坑、播南、桂花桥、影山湖)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内,居民住宅小区及周边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疗养院、城区公园;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车站、交通干道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域;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广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停车场;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涵洞、地下通道;城市地下管网、人防设施等地下空间;居民住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国控点(区第十二小、拟选区中等职业学校)、省控点(象山广播电视转发中心)一公里范围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限制燃放区域 

除禁止燃放区域外,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中心城区五个街道限制燃放区域界定范围为:东抵和平大道,南抵播南街道与三合镇交界,西抵象山山脉(含狮子山公墓),北抵红花岗区交界处,限制燃放区域内严禁燃放升空类烟花。

禁限燃放时间

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范围内任何时间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限制燃放区域内,当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全天,正月初四至正月十五每日8时至24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人民政府临时调整燃放政策的除外。

规范燃放

市民应当选择符合燃放规定品种、规格的烟花爆竹;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等投射、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影响交通秩序;不得在城市居民楼道内燃放或从走廊、楼道、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严禁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法律责任

凡违反本通告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公安机关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严格依法查处

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积极举报

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响应号召,遵守禁放、限放规定,对发现有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举报。

举报电话

  特此通告。 2025年1月6日  

来源:微播州

作者 W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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