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生物多样性使地球充满生机,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在第24个国际生物多样性日来临之际,凤冈法院对一起非法采伐红豆杉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
案情介绍 2023年11月7日中午,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驾车途径凤冈县进化镇某村时,看到公路对面的山林内生长着1株红豆杉,便共谋砍伐该株红豆杉以出售牟利。当日21时许,黄某某、刘某某准备好砍伐工具后又驾车返回红豆杉所在位置,一起砍伐了1株红豆杉,并将伐倒的红豆杉下成2节原木。次日凌晨1时许,黄某某、刘某某装载好红豆杉原木后驾车前往凤冈,刚行驶没多久,被接到群众举报后赶来的进化镇林业站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被砍树木为南方红豆杉,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树龄为64年、蓄积为0.3470立方米。
裁判结果
凤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一级野生植物1株,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二被告人各自的量刑情节,分别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同时判决二被告人共同赔偿生态修复费八千余元。
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野生红豆杉是第四世纪冰川遗留下来的古老物种,由于红豆杉对生态环境要求较高,自身天然更新能力差,种群数量极为有限,素有“植物界的大熊猫”“生态钻石”之称,被列为国家一级保护植物。保护好野生红豆杉,对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二被告人非法采伐野生红豆杉的行为,不仅造成了国家珍贵树木资源损失,对生态环境亦造成破坏,其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费用。本案根据二被告人各自的量刑情节分别判处了实刑和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判决二被告人赔偿生态修复费用,既对犯罪行为进行了有力打击,又彰显了人民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所倡导的恢复性司法理念。
来源:凤冈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