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入三万,包吃包住”

“免费机票,国外捞金”

……

看到这些诱人的招聘广告

正在找工作的你是否心动了?

且慢!

这很可能是不法分子精心设置的陷阱

案例直击:

近日,在广东务工的贵州赤水籍人员李某某,在网络平台看到高薪招聘广告。对方承诺”月入2万-3万、免费机票”,实则是诱骗其非法出境从事电信诈骗。在对方诱导下,李某某从广东前往云南边境,准备非法出境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目前,李某某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图片

警方提醒:

1.任何形式的非法出入境行为都是违法犯罪,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2.境外并非”致富天堂”,所谓高薪工作的背后往往是诈骗窝点,一旦陷入将人财两空;

3.求职请通过正规渠道,不要轻信”一夜暴富”的谎言,务必守住法律和安全底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  源:赤水公安刑侦大队

作者 利哥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黔ICP备2024026900号 贵公网安备52011502009440号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公告 | 联系我们 |

Copyright© 2011-2024 驰骋网 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885077405 | 邮箱:1583068703@qq.com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沙文生态科技产业园新都会四期20栋2层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