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改钢,胶改焊
一天三顿小牢饭
五把枪,四只鸟
最终获刑三年半
基本案情
一、非法持有枪支罪: 2025年1月3日,桐梓县公安局在被告人穆某某家中查获其持有的射钉枪2支、火药枪3支、射钉枪子弹21颗、钢珠769颗(7㎜)、铁珠830颗、钢珠20332颗(2㎜)、火药一包。经鉴定,查获的5支枪支均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二、非法狩猎罪: 2023年6月,被告人穆某某在桐梓某地用射钉枪狩猎4只环颈雉。经鉴定,2023年6月属于禁猎期,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为禁用的工具;环颈雉属于三有名录中鸡形目雉科所有物种,4只环颈雉共计价值1200元。 裁判理由
被告人穆某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5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其持有枪支5支,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处罚。同时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处罚。鉴于被告人穆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穆某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穆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扣押在案的枪支五支、钢珠若干、黑火药若干、铁珠若干、底火若干、射钉弹若干,予以没收,由扣缴机关依法处理。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桐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