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借款纠纷
被告为逃避债务花样百出、不择手段
终难逃法网!
诚信是履约之本
亦是司法捍卫的底线
任何试图挑战诚信、规避义务的行为
必受法律制裁案情回顾
2012年,被告小王向小陈借款50万元,仅偿还7万元后再无还款,小陈多次催要无果后于2021年1月7日向桐梓法院起诉要求小王还款。2021年3月4日,桐梓法院依法判决小王偿还小陈剩余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因小王一直未履行,小陈于2021年6月向桐梓法院申请执行,穷尽强制执行措施后,小王名下却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本处理。
后来,小陈发现小王与其亲属小魏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逃避债务,于2023年4月向桐梓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小王在小陈2021年起诉其还款案件办理期间,将自己名下房屋以42万元与其亲属小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但无支付房款的凭据,依法判决撤销小王与其亲属小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再后来,桐梓法院依法对该房屋进行查封拍卖。小王为了该住房被拍卖后能分到部分钱款,故意隐瞒与亲属小魏的债务已清偿完毕的事实,分别于2024年3月20日和3月25日再次向桐梓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其27万元债务。后该行为被小陈发现,案发后被告人小王赔偿了被害人,二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小王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小魏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
妄图通过“假交易真逃债”规避执行?任何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惩!在此提醒:生效判决必须履行;财产申报务必如实;法律红线切莫触碰。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一)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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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桐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