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及全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部署,遵义市创新建立“四查四改”工作机制(企业自查自改、专家技查帮改、行业互查促改、市县督查整改),着力推动燃气安全管理向事前预防、源头治理转型。现公布一批燃气领域典型违法案例,强化以案示警、以案促治,警醒各类责任主体切实扛起安全责任,共同维护全市燃气安全形势稳定。

【案例一】:贵州省习水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毁损燃气设施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15日,贵州省习水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开发的温水河滨国际新城建设项目强电电缆工程施工中,于习水县温水镇河滨路使用挖掘机施工,当日先后两次毁损了习水县XX天然气有限公司的中压燃气管道。该公司在造成第一次毁损后虽报告燃气公司处理,但未汲取教训、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随即施工又造成管道第二次毁损。

处理结果: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其短时间内连续造成两次毁损,违法情节严重,但无其他法定加重或减轻情节,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5年12月12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65000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提示: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前,必须严格探明地下管线情况,制定并落实有效的安全保护方案。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彻底排查隐患并整改到位后方可复工,严禁心存侥幸、盲目继续施工,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案例二】:贵州省习水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15日,贵州省习水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开发的温水河滨国际新城建设项目强电电缆工程施工时,因施工前未与管道燃气经营者(习水县XX天然气有限公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施工挖掘机先后毁损两处地下中压燃气管道。

处理结果: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鉴于该公司在事发后积极报告并配合处置,依据该条例第五十二条,于2025年12月12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提示:在涉及地下燃气管线的区域施工,建设单位必须依法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详尽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落实安全保护措施,这是预防施工破坏、保障公共安全的前置责任。

【案例三】:习水县XX天然气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15日,贵州省习水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习水县温水镇河滨路施工时,挖坏了由习水县XX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在该路段建设的燃气管道。经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明,该燃气管道在建设时,作为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当时有效的《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规定,在管道沿线连续铺设警示带。

处理结果: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认定,习水县XX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在案发后立即着手整改,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25年12月3日对该然气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提示:燃气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规范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这是履行法定义务、预防第三方施工破坏、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基础。

【案例四】:习水县XX燃气经营部未履行燃气用户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案

基本案情:2025年7月16日,习水县XX燃气经营部配送人员向“XXXX猪肉店铺”销售并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在此次配送服务中,该配送人员未按规定对用户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处理结果: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认定,该燃气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事后主动为用户更换合格灶具消除隐患,且本次为单次未检查行为、危害后果较轻,并提供了近期对该用户的安全检查记录,符合减轻处罚情节。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25年10月23日对该燃气经营部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提示:燃气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在每次供气服务中履行对用户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的法定义务,并做好记录,形成管理闭环,确保安全隐患被及时发现和消除,保障用户用气安全。

【案例五】:贵州X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毁损燃气设施案

基本案情:2025年7月26日,贵州X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赤水市天台镇卫生院路段进行生活污水收集处理项目施工时,在已与燃气公司签订保护方案但未采取有效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施工损坏了天然气管道,导致周边小区及商铺停气一天。

处理结果:赤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认定,该劳务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鉴于该公司事后积极联系抢修、配合调查并具有立功表现,符合减轻处罚条件。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于2025年10月21日对该劳务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提示:施工单位在燃气设施附近作业前,必须探明管线位置,并在施工中严格落实保护方案及安全措施,严禁在无有效保护下冒险施工。

【案例六】:唐X作为企业安全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职消除燃气安全隐患案

基本案情:2025年7月30日,赤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办理赤水市XX燃气有限公司相关案件时,发现该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唐X,未按规定履行法定及公司内部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查,该公司曾在2024年7月对赤水市廉租房B区进行安全检查并发现隐患,但作为安全负责人的唐X未采取措施确保隐患整改闭环,导致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未被及时消除。

处理结果:赤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认定,唐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鉴于其事后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符合减轻处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于2025年10月21日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提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并督促消除事故隐患,对发现的隐患必须实现闭环管理,不得懈怠。

【案例七】:顾XX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基本案情:2025年7月30日,赤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办理赤水市XX燃气有限公司相关案件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顾XX未按规定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查,该公司曾在2024年7月对赤水市廉租房B区进行安全检查并发现隐患,但作为主要负责人的顾XX未组织落实整改,导致该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未被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未实现闭环管理。

处理结果:赤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认定,顾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鉴于其事后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整改,符合减轻处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于2025年10月21日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提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法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督促整改、及时消除,实现闭环管理。

【案例八】:贵州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毁损燃气设施案

基本案情:2025年9月19日,贵州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实施和景兴宸房地产开发项目一号楼基础施工时,使用挖掘机作业过程中毁损地下燃气管道。经查,该公司在施工前虽已会同燃气公司制定了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但现场施工作业过程中监督管理不到位。

处理结果: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考虑到其事发后立即上报、积极配合抢险并在短时间内恢复通气,依据该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于2025年12月3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提示:制定了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不等于确保了绝对安全。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方案要求,加强现场作业监护,谨慎操作,确保燃气设施保护措施执行到位,杜绝因操作不当引发事故。

【案例九】:凤冈县XX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向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案

基本案情:2025年11月13日,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燃气服务中心在凤冈县开展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6户用户存在用气安全隐患。其中,5户餐饮店使用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存在软管不合格、调压器不合格或损坏失效、软管超长或拼接使用等问题;另有1户为高层建筑(31层)用户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经查,相关气瓶均由凤冈县XX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供应。

处理结果: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二条,于2025年12月22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70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提示:燃气经营者须在用户用气条件达到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方可提供供气服务。

【案例十】:邵XX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案

基本案情:2025年12月1日,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燃气管理中心在检查中发现,用户邵XX存在使用不合格液化石油气软管、未安装调压器的安全隐患,当日即下达书面整改通知。2025年12月4日,超过整改期限后复查,发现其仍未整改。

处理结果: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认定,邵XX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于2025年12月16日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提示:燃气用户须积极配合整改,对已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消除,不得拖延或拒绝整改。

全市各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相关施工单位及从业人员要深刻汲取上述案例教训,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严格遵守燃气管理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各自法定职责和安全主体责任,共同维护我市燃气安全稳定局面。

                                  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3月25日

来源: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 利哥

黔ICP备2024026900号 贵公网安备52011502009440号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公告 | 联系我们 |

Copyright© 2011-2024 驰骋网 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885077405 | 邮箱:1583068703@qq.com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沙文生态科技产业园新都会四期20栋2层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