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起酒吧违规接待未成年人并向

未成年人销售酒水典型案例的通报

为筑牢未成年人保护防线,持续规范酒吧、小酒馆市场经营秩序,汇川区市场监管局始终保持高压监管态势,联合多部门开展常态化执法检查,严肃查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现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基本案情

(一)2026年3月13日,汇川区市场监管局联合汇川公安分局、大连路街道对昆明路唯一国际10号楼汇川区杏*酒吧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酒吧内有2名疑似未成年人消费。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酒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并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2026年3月31日,汇川区市场监管局联合汇川公安分局、大连路街道对昆明路唯一国际10号楼汇川区晚*酒馆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酒馆内有2名疑似未成年人消费。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酒馆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并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违法依据

上述酒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第五十九条“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之规定。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汇川区市场监管局对汇川区杏*酒吧、汇川区晚*酒馆分别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法律知识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来源:汇川区市场监管局

作者 利哥

黔ICP备2024026900号 贵公网安备52011502009440号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公告 | 联系我们 |

Copyright© 2011-2024 驰骋网 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885077405 | 邮箱:1583068703@qq.com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沙文生态科技产业园新都会四期20栋2层9号